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教育局:
為加強我省中小學教科書管理,規范中小學教科書選用工作,根據教育部《中小學教科書選用管理暫行辦法》(教基二〔2014〕8號),結合我省實際,我廳制定了《湖北省中小學教科書選用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湖北省教育廳
2015年5月6日
湖北省中小學教科書選用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中小學教科書管理,規范教科書選用工作,保障教學秩序和教學質量,更好地適應教育教學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有關法律和教育部《中小學教科書選用管理暫行辦法》(教基二〔2014〕8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中小學教科書,是指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定和經授權審定的義務教育和普通高中國家課程,以及經湖北省中小學教材審定委員會審定的義務教育和普通高中地方課程教學用書(含配套教學圖冊、音像材料、電子教科書等)。
第三條 教科書選用堅持適宜性,符合本地中小學教學實際;堅持多樣化,滿足不同地區的需求;堅持公平公正性,保證選用過程民主、規范、有序。
第四條 教材選用實行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省教育廳負責全省中小學教科書選用的統籌管理,領導和監督教科書選用工作,轉發教育部《全國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公布《湖北省地方課程教材目錄》。
市(州)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地轄區內中小學教科書選用工作,指導、監督、檢查本市(州)轄區內經選用教科書的征訂和使用。
第二章 選用機構
第五條 市(州)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成立教科書選用委員會,具體負責教科書的選用工作。
教科書選用主體資格不得下放至縣(市、區)級教育行政部門。
第六條 教科書選用委員會由當地中小學課程教材專家、教研員、中小學校長和教師等組成,其中教師、教研員等原則上要具有高級及以上教師職稱。委員會成員人數原則上不得少于15人,且為單數,其中一線教師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委員會成員的組成要具有代表性、廣泛性。
教科書選用委員會下設學科組,負責本學科教科書的初選工作。市(州)級教育行政部門應成立由所轄地區該學科課程教材專家、教研員及中小學一線教師等組成的學科專家庫,其中教師、教研員等原則上要具有高級及以上教師職稱。學科組成員在教科書選用時從學科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產生,人數原則上不得少于7人,且為單數。學科專家庫的專家數量由市(州)級教育行政部門結合本地實際確定。
第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教科書及其配套教輔材料編寫人員、出版發行人員不得擔任教科書選用委員會及學科組成員。教科書選用委員會及學科組成員被聘期間不得擔任教科書及其配套教輔材料編寫人員。
第八條 教科書選用委員會及學科專家庫成員經民主推薦產生,由市(州)級教育行政部門聘任。任期一般為4年,其中教科書選用委員會成員原則上可連聘連任一屆。
教科書選用委員會及學科專家庫成員在聘任前,需簽訂《廉潔誠信承諾書》。未簽訂《廉潔誠信承諾書》不得被聘任為教科書選用委員會及學科專家庫成員。
教科書選用委員會成員聘任后需將成員名單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九條 開展以學校為單位獨立選用教材工作試點,原則上每個市(州)每個學段可批準1所學校開展試點,試點學校名單需報省教育廳備案。試點學校教科書選用管理辦法由市(州)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本細則自行確定。
第三章 選用程序
第十條 在教科書選用工作前,市(州)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向社會公告教科書選用事項,要求所有列入目錄的教科書出版單位或發行單位提供樣書,并根據本細則第二條進行資格審查。
第十一條 學科組應當集中研讀、分析、比較《全國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湖北省地方課程教材目錄》中本學科所有版本教科書,在充分研討、比較、分析的基礎上,按投票得票多少向教科書選用委員會提出推薦意見。推薦意見須經學科組所有成員簽字確認。推薦版本原則上應不少于2個。學科組成員開展活動必須達到市(州)級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本細則第六條規定所確定的人數要求。推薦版本投票得票率低于實到人數三分之二的,推薦意見無效。未能通過的推薦意見,學科組應按有關程序重新推薦。
第十二條 教科書選用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學科組提出的推薦理由、意見等進行充分討論,按投票得票多少來決定各學科選用的教材。教材選用委員會委員實到人數應不低于應到人數的五分之四。推薦版本投票得票率低于實到人數三分之二的,選用結果無效。未能通過的學科組推薦意見,選用委員會應責成學科組按有關程序重新推薦。
教科書選用委員會要將會議討論記錄、投票結果記錄在案并留存。
第十三條 市(州)級教育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強對選用過程的監督,市(州)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對選用委員會及學科組的選用程序、選用結果審核確認后將教科書選用結果在本級教育部門網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對公示過程中的異議進行核查處理,對查實存在嚴重問題的,可按照程序重新選用。
選用結果確定后,市(州)級教育行政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將教科書選用結果報省教育廳備案。省教育廳匯總全省教科書選用結果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教科書版本選定使用后,應當保持穩定。小學、初中、高中每一學科教科書版本一經選定使用,在學段周期內,不得中途更換。
如需更換教科書版本,應當從起始年級開始,由學校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教育行政部門應委托專業機構征求使用地區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意見并進行評估,如確與當地教育教學實際不相適宜,由教科書選用委員會按程序選用其他版本。具體操作辦法由市(州)級教育行政部門在此基礎上結合本地實際自行確定。
第十五條 教科書選定后出現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應當由選用委員會按程序重新選用教科書:
(一)嚴重違反選用程序規定的;
(二)課前沒有按時到書的;
(三)與教育行政部門教科書審定內容不一致的;
(四)其他嚴重影響教科書使用的。
第十六條 教科書選用工作一般應在當年4月底前完成,為教科書的征訂、采購、發行留有足夠時間。
第四章 監督與懲處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教科書選用過程和結果。市(州)級教育行政部門、教科書選用委員會應對領導干部違反規定干預教科書選用過程和結果的情況進行全面、如實記錄,做到全程留痕,并定期匯總報告給同級紀委和省教育廳。對不記錄或不如實記錄的,應依紀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主管領導授意不記錄或不如實記錄的,應依紀依規追究主管領導責任。對市(州)級教育行政部門、教科書選用委員會人員正確履職進行打擊報復的,應依紀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十八條 教科書選用工作要接受教育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充分發揮學生家長、社會人士、新聞媒體等對教科書選用的監督作用。
第十九條 教科書選用委員會及學科組成員嚴禁接觸教科書編寫、出版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嚴禁將討論情況和意見透露給教科書編寫、出版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違反本規定的,由市(州)級教育行政部門解聘其教科書選用委員會及學科組成員資格,并依紀依規對相關責任人予以處理。
第二十條 在教科書選用工作中出現以下情形的,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并依法依規對相關責任人予以處分。
(一)教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規干預選用過程和結果的;
(二)教科書選用委員會及學科組成員違反選用工作紀律的;
(三)選用本細則第二條規定以外的教科書的;
(四)對《全國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湖北省地方課程教材目錄》刪減后供選用委員會及學科組選用的;
(五)不具備教科書選用主體資格選用教科書的;
(六)不按照本細則規定的程序選用教科書的。
其他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規干預教科書選用過程和結果的,由教育行政部門通知其所屬部門依紀依規處理。
選用工作違反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查處。涉嫌受賄等犯罪行為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 教科書編寫、出版、發行等單位和人員不得以任何非正當競爭手段干預教科書選用。凡采用請托、行賄等不正當手段擾亂教科書正常選用秩序的,省教育廳將取消其本次教科書在該行政區域內的選用,在全省進行通報,情節嚴重、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市(州)級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本細則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凡原有規定與本細則不符的,以本細則為準。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