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州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開制度
發布時間: 2015-09-02 發布者: 監利總管理
一、為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監督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依據法律、法規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結合教育系統實際,經荊州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制定本制度。
二、教育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合法、真實、及時和便民的原則。
三、依據本制度提供的教育信息,不得收取費用。
四、各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直屬單位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主動向社會公開下列教育信息:
1.本機關的機構設置、職責權限及辦事指南;
2.履行職能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
3.教育發展規劃、計劃及其執行情況;
4.本機關發布的與群眾利益關系密切的規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5.行政許可實施主體、事項、依據、條件、程序、期限、數量、收費項目和標準、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申請書示范文本和實施結果等;
6.招生、收費等政策;
7.教師職稱評定的條件、申請辦法及結果,教師資格認定的報名條件、辦理辦法及結果;
8.教師聘任條件、公開選任校長的條件、程序、結果;
9.公務員招考、錄用以及公開選任干部的條件、程序、結果等情況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的招考、錄用情況;
10.需要公開的其他政務信息。
五、下列信息,免予公開:
1.屬于國家秘密的;
2.屬于商業秘密、工作秘密和個人隱私的;
3.在公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前予以公開,可能影響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執法活動的;
4.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免予公開的其他信息。
六、主動公開的教育信息應當通過以下一種或者多種形式及時予以公開:
1.荊州市政府門戶網站(http://www.jingzhou.gov.cn)和荊州市教育局政務網(http://www.jzedu.gov.cn)
2.政府公報或者報刊、雜志、電視、廣播等新聞媒體;
3.公開欄、電子屏幕、電子觸摸屏等設施;
4.公開服務熱線;
5.新聞發布會;
6.其他便于公眾及時、準確獲得信息的形式。
七、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公開人申請公開本制度第四條以外的其他信息,公開人應當按照申請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以及本制度禁止公開的內容除外。
八、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獲得主動公開范圍以外的其他信息的,可以采用書面(信函)或口頭等形式向掌握該信息的公開人提出申請。申請時應當提供下列內容:
1.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2.所需的信息。
九、公開人收到申請后,應當根據下列情況給予書面答復:
1.屬于本制度第四條規定或者依申請應當公開的,應當向申請人提供該信息;
2.屬于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的理由和依據;
3.不屬于受理機關、機構掌握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信息掌握機關、機構的,應當主動告知申請人;
4.申請公開的教育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5.申請要求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
十、公開人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公開,并答復申請人。因信息資料處理等客觀原因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決定是否公開或者提供信息的,經信息公開機構負責人同意,可以將期限延長至15日。
十一、公開人依申請提供教育信息,有條件的可以安排適當的時間和場所,供申請人閱讀或者抄錄。
十二、對免予公開的教育信息,公開人不得以有償服務或者變相有償服務的形式提供,不得通過與公開人有隸屬關系或者業務指導等關系的企業事業單位、中介組織以有償或者變相有償的形式提供。
十三、公開人應當編制本單位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教育信息目錄。教育信息目錄應當及時調整和更新。教育信息目錄應當記錄教育信息的名稱、基本內容的簡單描述及其產生日期。
十四、公開人應當將負責信息公開事務的機構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等向社會公開,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咨詢和查詢。
十五、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市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門,主動提供教育電子政務信息,加強信息共享,為政府和社會提供服務。
十六、公開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機關應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主管機關對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1.不履行主動公開義務或者不及時更新主動公開內容的;
2.不提供或者不及時更新本機關(單位)教育信息目錄的;
3.對屬于公開范圍的教育信息,向申請人隱瞞或者以其他理由拒絕提供的;
4.違反規定收費的;
5.其他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十七、本制度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